2016年4月22日 星期五

塑膠食品容器具全標示,106年7月正式上路,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Q&A

Q1︰用以盛裝「食品」產品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需要進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標示嗎?例如寶特瓶飲料的飲料瓶、夜市雞排的淋膜紙袋。


A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所規範對象為販賣流通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如已將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用於盛裝或附加於食品,並製成「食品」產品販賣流通,則該產品符合「食品」標示規定即可,惟業者仍應要求提供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上游業者(包材供應商)依法標示,且應依食品之特性,選擇適當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以對其販賣流通產品之衛生安全負責。

Q2︰我是消費者,要怎麼看到容器具的標示資訊?

A2︰消費者購買單賣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時,即應能在產品上檢視應依法標示之事項。
提供食品的業者,向上游業者購買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取得標示資訊,消費者於購買食品時,可參考業者自主標示資訊,或向該提供食品的業者洽詢。

Q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要求之標示事項,要標示在哪裡才合法?

A3︰依據衛生福利部104918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075號令,可於最小販賣單位的包裝或本體上標示,例如製造業者以整箱型式販賣予中盤商業者,則於「箱」上標示即可;中盤商業者以箱中袋裝成串的產品轉售予下游業者,則至少應於「袋」上進行標示;惟前述標示均應具顯著性,足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不得僅於不可拆封的包裝內部之本體或說明書等方式標示。
此外,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其主要本體並應以印
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不得貼標,亦不得僅在外包裝標示;惟本體所標示材質名稱得以一般社會通用名稱標示(例如外文或其他簡寫),此時則應同時於包裝上並列標示其完整之材質名稱及其對應之一般社會通用名稱。

Q4︰何謂「食品器皿或容器」?

A4︰指用以盛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物品,不包括包裝(經包裹或成形才具盛裝功能者),並以產品所標示使用方式(包括標示內容意涵)為準,例如水壺()、奶瓶、餐盒、碗、盤及碟等。惟如僅有運輸或汲取用途(如水管、湯匙、水瓢、杓等)或濾過用途(如洗菜籃、濾網等)者則不在此列。

Q5︰何謂「食品接觸面」?

A5︰參照「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3條第9款之定義,指與食品直接或間接接觸之表面,包括直接與食品接觸之設備表面,及在正常作業情形下,由其流出之液體或蒸汽會與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觸面接觸之表面,例如保鮮盒蓋、杯蓋及其墊圈等。

Q6︰本次公告所涉產品,如為複合材料或複合部件所組成,要如何進行標示?

A6︰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事項,且「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此外,產品應符合所涉之各項標示規範。例如電器產品如含有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部件,則產品標示應包括該部件(或逕以整體產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應標示之事項,同時該電器產品仍應符合「電器商品標示基準」規範;另例如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標示之產品,如亦屬「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則應同時符合「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Q7︰兩種以上材質組成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耐熱溫度」應如何標示?

A7︰業者可依據不同材質之性質,擇一方式標示,測試時並以標示溫度之最高者進行耐熱性試驗。︰
1. 標示其各別材質之耐熱溫度;
2. 直接標示各材質耐熱溫度中最低者;
3. 以各別材質耐熱溫度所構成之溫度範圍標示。

Q8︰如何標示才算是具有「一次使用」或「重複使用」意涵?

A8
1. 直接標示使用注意事項為一次使用或重複使用。
2. 以「拋棄式」、「免洗」、「勿重複使用」等詞句標示說明為一次使用。
3. 以「清洗方式」、「保養方式」等項目標示說明為重複使用,其詳細內容未強制需於外包裝完整標示或說明。
4. 電器產品得直接視為重複使用產品。

Q9︰如何標示才算是具有「食品接觸用途」意涵?

A9
1. 直接標示為「食品接觸用途」。
2. 以「食品用」、「烹調用」、「烘焙用」、「食品加工用」等詞句標示說明為食品接觸用途。
3. 品名含有食品名稱且具使用用途意涵,例如麵碗、湯勺、餐叉、茶杯等。
4. 品名含有食品操作用途意涵,例如︰保鮮盒、調理壺等。
5. 以「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cbdic/)釋義具有食品接觸用途意涵者構成品名者,如筷、碗、鍋。
6. 於使用注意事項或其他標示內容以前述示例文字表達「食品接觸用途」意涵,僅標示產品型態者(如︰杯),無法逕認定為具「食品接觸用途」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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