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藥事法第75條規定,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分別刊載左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由於部分醫療器材的標籤較小,內容僅能以符號標誌代替文字敘述,為了避免民眾因不了解其中涵義而誤用醫療器材,進而導致不良反應事件發生,本文特別參考國際標準,將常見的國際通用標誌符號整理出來,好讓民眾在醫療環境,例如:醫院病房、居家照護等必須用到醫療器材時,能夠正確地理解各個符號的意義,安全地使用各種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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