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9日 星期五

春節出國旅遊 不可不知的攜藥回國規範

中央社/台北9日電
2016-02-09
 春節連假期間,民眾出國旅遊常會買回一些藥品。醫師提醒,西藥和中藥各有不同的攜帶數量上限,如果超過上限,需辦理退運或放棄;若將帶回的藥品拿去賣,最重可處10年徒刑。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師陳如慧表示,藥品非一般商品,使用前應遵循醫師或藥師指示,許多國外藥品不僅品質未經政府把關,通常也沒有中文標示,民眾購買後若是再轉賣他人使用,將有可能導致傷害。

 陳如慧說,因此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避免非自用的藥品流於市面,財政部關務署去年2月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將藥品及保健食品分為自用藥物及錠狀、膠囊狀食品,規範民眾攜帶回國的數量上限。

 在西藥方面,以一年使用量為原則估算。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為原則,合計不超過36瓶(盒)為限。

 在處方藥上,若沒有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只能攜帶2個月用量的處方藥;有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不能超過處方箋開立的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西藥針劑、管制藥,則一律要有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才可帶回;管制藥也必須是治療本人疾病,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師處方箋,最多只可攜帶6個月用量。

 而在中藥方面,中藥材每種至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中藥製劑(藥品)每種至多12瓶(盒),合計不超過36瓶(盒)。若超過上述限量,必須要有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可超過3個月用量。

 在保健食品方面,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最多只可攜帶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

 陳如慧說,如果攜帶自用藥品數量超過限量規定、處方藥無醫療證明或超過醫療證明的數量,依關稅法相關規範,須將超出的部分辦理退運或放棄;如果將帶回來的藥品拿去販賣,則違反藥事法,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併科最高新台幣1000萬元下罰金。

 陳如慧提醒,春節出國旅遊時若要買藥回國,須先了解相關規範,以免觸法,帶回國的藥品,如有問題,可詢問藥師或醫師,才能買藥安心、用藥安全。

本文轉載自2016/02/09"中華日報健康生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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